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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当做新车卖,消费者维权我们来撑腰 -- 吉首市检察院对一起经营者欺诈案件作出支持起诉
作者:麻岸芬 麻冬先 来源: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发表时间:2018-07-09 09:47:08 点击数:

    夫妻买台新车,没想到是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多次协调无果后,在湖南省吉首市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了购车款,并按法律规定进行了赔偿。
    2018年1月,吉首市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支持起诉申请书,泸溪县浦市镇的农民杨某因怀疑自己被诈骗请求检察院帮助维护其消费者合法利益,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了解到:杨某和丈夫叶某是泸溪县浦市镇的一对农民夫妇,2017年9月26日,夫妻二人好不容易攒够了钱在吉首市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骏牌多用途乘用车,购车款加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花费了96310元。一个月后因杨某驾驶不慎,将车辆右侧尾灯处刮花,在将车辆送至修理的时候,修车师傅的一席话让杨某惊醒。原来,该车辆系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杨某得知后,多次前往吉首与该汽车公司沟通,工商部门也介入调解,但该汽车公司仍然拒绝作出让步,走投无路的杨某选择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对该案进行了仔细审查后,办案人认为杨某与该汽车公司买卖车辆基本事实清楚,工商部门现场笔录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认定了案件事实,该公司以新车价格将事故修复后车辆出售给杨某涉嫌经营者欺诈,除应退还购车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还应依杨某请求处以汽车价款的三倍赔偿。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2018年3月5日,吉首市法院判决杨某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关系无效;杨某退还该公司车辆,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75800元,并赔偿杨某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以及因多次维权产生的附加费用共计20500.57元;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对杨某另行赔付了三倍的车辆价款227400元。该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经二审审理,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