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除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主动提请政协常委评议工作外,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向人大或政协作专题报告或通报:
(一)高检院、省、州院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本院全年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大工作部署和总结;
(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四)立案查处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情况,必须在立案后三日内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大任命的干部职务犯罪,立案前必须专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立案查处政协委员的案件,必须在立案后一周内向政协通报情况,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征求政协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二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交办案件和事项,责任科室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不能办结的,主管检察长必须到人大常委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承诺办结时间。
第三条 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以及书面意见必须按期回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必须在五日内回复,一个月内必须办结。
第四条 本院信息专刊以及有关文件必须在印毕后两日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第五条 定期和不定期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人民监督员视察我院工作,走访发案单位,适时召开专题座谈会和工作汇报会,认真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